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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

「法律」是什麼?

余所見之法律,法律存在的意義是希望用和平的手段解決問題,法律存在的形式是政府、社會與企業長時間政治角力後的共識。任何人都有權利對這共識的正當性提出質疑與抗辯;正因如此,法律的終極意義是為追求秩序和平之目的,便具有絕對的價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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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難免會看見瑕疵而不夠客觀理性,完全泯滅人性的法律也非理想的法律。是以法律並非為一味跟隨著純粹理性客觀的觀點制定,而是為了一切原則背後的「但書」有所保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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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識份子為法律再造而思辨的過程,將會影響民眾對社會性的、政治性的、經濟性的甚至是心理性的議題,惟與產生危機意識。故現代文明下的法律本身,就漸成本身具有解決問題之能力的邏輯語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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